图书馆、档案室、资料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
一、图书馆、档案室、资料室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、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的要求,如有不符者,应报告主管单位进行整改。
二、图书馆、档案室、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。书库、档案库、资料库(尤其是珍本、善本、绝版图书、稀缺书刊、重要档案资料、文献资料等的存放处)内严禁使用电炉、电熨斗、电烙铁、电热器、电烤箱等与业务无关的电热器具。
三、图书馆、档案室、资料室内不得随意乱拉电源线,确实需要临时拉线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定,采取保护措施后进行。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。
四、图书馆、档案室、资料室的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,应由具备资格的正式电工负责。书库、档案库、资料库内不准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。
五、图书馆、档案库、资料室内的各阅览室、陈列室以及图书的编目、检索、采编、加工、复制复印、照相等作业部门,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规定,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。
六、图书馆、档案室、资料室要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,严格火种进入书库、档案室、资料室,未经批准,严禁在上述单位进行电焊、气割等明火作业。不得使用燃烧型蚊香。
七、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,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。
八、保持图书馆、档案室通道、安全出口的畅通,严禁在安全出入口、通道上堆放杂物和书籍。
九、图书馆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、烟感报警系统的自动灭火装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