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制度
发布时间:2022-02-16 浏览次数:

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
一、 对于发生在学校内的火灾事故,应按照“三不放过”原则,查清事实,分清责任,严肃处理,并认真整改隐患。
二、学校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,由保卫处进行调查;严重火灾事故,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人员,协助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调查,并由保卫处依据公安消防机关的调查结论,写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研究决定。
三、发生在校内的火灾事故,根据火灾发生原因和财产损失情况,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,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:
1、违反《重庆医科大学用火、用电安全管理制度》的规定,造成火灾事故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;本人受到的危害及其后果由自己负责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2、违反《重庆医科大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》的规定,引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,直接责任人承担10%—50%的赔偿责
任。
3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或实施对外承包的单位,因对其教育和管理不落实造成的经济损失,临时工使用单位和对外承包单位的防火责任人,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。
四、学校师生员工中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还应按照《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作出处理。
另外,以下制度学校已有文件规定:
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器材管理规定(见重医大保【2007】6号文)重庆医科大学灭火、应急疏散预案(见重医大【2009】168号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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